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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使用和保管税务登记证件?
 
    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、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,接受税务机关检查。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,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,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:
    (一)开立银行帐户;
    (二)申请减税、免税、退税;
    (三)申请办理延期申报、延期缴纳税款;
    (四)领购发票;
    (五)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;
    (六)办理停业、歇业;
    (七)其他有关税务事项。
 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。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让、涂改、损毁、买卖或者伪造。
    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登报声明作废。
 

主办单位:保山市地方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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